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4248号
原告:***,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1305A室。
法定代表人:周玉才。
原告***与被告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陆建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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