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7390号
原告:江川,男,198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川与被告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江川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川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钱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