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川、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7390号 原告:江川,男,198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川与被告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江川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川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钱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