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湘1226执保36号麻阳滕郑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裕多建筑有限公司麻阳分公司、湖南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6执保36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明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宽贵,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裕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建武,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裕多建筑有限公司麻阳分公司。
负责人:李建怀,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裕多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裕多建筑有限公司麻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裕多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裕多建筑有限公司麻阳分公司在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扶贫公路款****元。申请人******有限公司提供了滕明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房屋一套作为诉讼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湖南裕多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裕多建筑有限公司麻阳分公司在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即滕明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江小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