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
被执行人:湖南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美林街35号盐船山生态园1栋402房。
法定代表人:肖建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9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退还申请执行人***押金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090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汪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