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
被执行人:湖南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美林街35号盐船山生态园1栋402房。
法定代表人:肖建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9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退还申请执行人***押金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3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2年3月8日、4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财产信息。2022年3月1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2022年4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营业场所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2年4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2年4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2022年4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0906元,暂未有执行款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申遇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