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8民初2578号之一
原告:广西宝之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18号广西工业器材城17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创源路1号科技创业基地302-1室(北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宝之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宝之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宝之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43元,由原告广西宝之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