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378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创源路1号科技创业基地302-1室(北海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65831316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文路1号华富洋大厦4层思微Simplywork编号C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NWN3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19]248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5120.69元(人民币,同下),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997.69元,其中,执行款65120.69元已划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877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378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