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502执7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安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创源路1号科技创业基地3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6583131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萍,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万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重庆路发展大厦B座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213563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西安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7)桂050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北海万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扣了北海万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04983.03元、300000元、195191.57元,合计1000174.6元,该款项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广西安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于未受偿的部分,申请执行人广西安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申请书,称希望通过庭外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还款事宜,给予被执行人时间筹钱履行义务,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502执71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沈海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