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安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鸿源先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502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安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创源路**科技创业基地302-1(北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蕾,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鸿源先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鸿源生态新城****。

法定代表人蔡旭,总经理。

广西安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5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广西鸿源先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81886.82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9618元、公告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北海市××大道××号鸿源生态新城C幢1单元901号房屋、鸿源生态新城C幢1单元403号房屋、鸿源生态新城C幢1单元701号房屋、鸿源生态新城C幢1单元903号房屋、鸿源生态新城C幢2单元904号房屋、鸿源生态新城C幢1单元1001号房屋、鸿源生态新城C幢1单元1002号房屋、鸿源生态新城C幢2单元1005号房屋并予以查封,但因该房屋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首查封,暂不能进行处置,本案执行未果。2019年3月1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锋

审判员  钟新友

审判员  沈海浪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