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617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K0U317。

法定代表人:朱晓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孟成,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JP6M7K。

法定代表人:秦家浩,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秦家浩,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人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7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