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5728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翠岗路249号***A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妮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依法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1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2元,减半收取5156元,保全费3776元,合计8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 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