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11193号
原告:**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扬州市邗江区翠岗路249号***A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4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路4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