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6110号
申请人:**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66805980H,住所地扬州市邢江区翠岗路249号***A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346082218E,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5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住所地福州市经济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