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集团新疆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906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集团新疆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与被告**集团新疆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