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906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集团新疆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与被告**集团新疆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