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5民初3129号
原告: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西唐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翠岗路249号***A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沈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白公司)与被告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被告康捷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异议后,康捷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裁定驳回康捷公司的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白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051.1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3241.6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年利率4.75%暂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以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具体明细详见附件一),合计人民币241292.7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5-06***-07J的《扬州金融城不锈钢成品烟囱制作安装合同》及被告提供的预制式不锈钢烟囱报价清单,合同约定被告将YBS-Y预制式双层不锈钢烟囱的制作、安装工程委托给原告承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37***7.00元。同时双方就工程期限、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制作与安装的合同义务。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20日就该工程项目进行决算,双方盖章签字确认该工程决算金额为人民币319427.1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人民币101375.96元,至今仍欠工程款人民币***8051.14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结欠工程款,仍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康捷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扬州金融城不锈钢成品烟囱制作安装合同》及预制式不锈钢烟囱报价清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扬州金融城不锈钢烟囱工程项目工程量确认单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19日对2015年11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确认工程量为343.47平方米;3、扬州金融城不锈钢烟囱工程项目决算清单,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对该工程进行最终决算,双方盖章签字确认最终决算金额为人民币319427.10元;4、发票以及邮寄的凭证,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出具合法的发票,并将发票邮寄给被告以及被告签收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5年6月,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为2015-06***-07J的《扬州金融城不锈钢成品烟囱制作安装合同》一份,合同后附有预制式不锈钢烟囱报价清单。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总价为437***7元,合同总价的计算根据是甲方提供的“烟囱清单”,决算总价按实计算,多退少补。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产品质量保修期(壹年)内乙方负责免费保修,超过保修期免维修费,售后服务15年。合同第四条约定:自合同签订预付款到账及乙方提供实测方案图纸经甲方签字确认之日算起;2、前期准备及生产制作阶段为30天,安装阶段为10天,总工期40天(如果现场条件不具备安装条件,工期顺延)。合同第五条约定:1、本工程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工程备料款,在支付备料款前,乙方需提供收款收据。2、本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a)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实际已完工程量进度款申请书一式两份经甲方审核工程量确认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本月完成工程合同造价的60%的进度款;b)本项目安装完成后,乙方提交烟囱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将付款申请书(一式两份)提交给甲方审核,经甲方核实确认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审核工程进度款的10%;结算手续办理完成后,甲方将于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并超过三天的,每延期一天扣除合同总款的0.5%,但累计不超过合同总款的10%。2、甲方现场原因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的、或甲方款不能及时到位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的,将每天承担合同总款项的0.5%的违约金,且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相关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制作与安装的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20日就该工程项目进行决算,双方在决算单上盖章签字确认该工程决算金额为人民币319427.10元。截至2017年7月10日被告合计支付总金额为101375.96元。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19427.10元,并将发票邮寄给被告。被告于10月26日签收,并将发票签收回执单回传至原告。至今被告仍欠工程款人民币***8051.14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结欠工程款,仍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扬州金融城不锈钢成品烟囱制作安装合同》为承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原告完成工作任务后,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在《扬州金融城不锈钢成品烟囱工程项目决算清单》上盖章确认了工程总造价为319427.1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结算手续办理完成后,被告应于收到原告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被告于2018年10月26日签收了发票,故应于2018年11月17日之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因另外5%的质保金已经超过质保期一年,亦应一并支付。被告至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人民币101375.96元,仍欠工程款人民币***8051.14元。原告主张全部工程余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16日开始计算,因被告支付余款的期限是“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而被告于2018年10月26日才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从2018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白公司支付工程定作款***8051.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51.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75%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康捷公司负担。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