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易承租赁有限公司

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易承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4285号
申请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荷花池新村**10-12轴。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丹,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湾头镇玉器城**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申请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瀛
书 记 员 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