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财保10号
申请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荷花池新村11幢10-12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41347423M。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租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张翠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顾文君
书 记 员 王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