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易承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41347423M,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执行人: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54628101G,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杭健。
被执行人:杭健,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2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杭健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9月6日对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杭健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并依法对相应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
3、2021年7月29日,本院对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杭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依法扣划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89350.21元,扣划杭健18088.07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除已扣划的两名被执行人107438.28元银行存款外,未发现两名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伞波仁
审判员  张育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