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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21号裁决书]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毛国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