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21号裁决书]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毛国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