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恢2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41347423M,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54628101G,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2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曾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并查封了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苏K×××**保时捷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3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21日、2022年4月13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9月1日对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并依法对相应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
3、2022年4月8日,本院对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依法扣押并拍卖了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苏K×××**保时捷汽车,该车辆在司法拍卖中以47.8万元成交,相关案款现已分配完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押并拍卖了扬州四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苏K×××**保时捷汽车,相关案款现已分配完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