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琼9007民初452号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9007民初452号
原告:***,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部建设(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海秀中路125号昇宇雅苑1号商住楼1-2层1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文国开。
原告***与被告中部建设(海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部建设(海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4774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477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2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4日,原告通过被告招工进入被告**商城项目部工地从事杂工工作,双方商定工资为200元/天,月底统一结算。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被告均正常向原告支付工资,2021年9月开始便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2021年8月被告还让原告叫其他杂工来工作,其他杂工的工钱一并结算给原告,原告再转支付给其他杂工。2022年4月底5月初,原告同其他工友一同前往**商城项目工地讨要工钱,被告的项目经理***出面同原告及几位工人一同结算。经双方结算,2022年5月之前被告拖欠的工钱为52640元,并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张。2022年5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辞工时双方又重新进行了结算,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还欠47740元未支付,被告承诺2022年6月30日前给原告结清,但截至起诉时被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也已经就原告应得的劳务费用进行了结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结清拖欠的剩余劳务费。此外,被告一再拖延支付原告应得的劳务费,已严重违约,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笔资金占用期间原告的损失。综上,原告作为一名出卖劳力的农民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血汗钱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部建设(海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4日,被告招用原告等人进入**商城项目工地从事杂工工作,约定工资按200元/天、加班费按30元/小时计算。2022年5月16日,经原告与被告在**商城项目工地的项目经理***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47740元未付,被告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结算原告上述劳务报酬,但至今未付,仍尚欠原告劳务报酬4774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首先,关于原告主张的劳务报酬47740元。提供劳务者提供劳务后有依法取得劳务报酬的权利。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47740元至今未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故原告诉请被告继续支付劳务报酬4774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22年5月16日,经原告与被告在**商城项目工地的项目经理***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47740元未付,被告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结算原告上述劳务报酬,但至今未付,仍尚欠原告劳务报酬477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逾期付款行为造成何种损失以及损失大小,结合被告逾期付款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法定孳息损失的实际情况,故本院酌定被告应以所欠款项47740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2年7月1日起参照当时即2022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7%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原告的利息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超出上述部分的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部建设(海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部建设(海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7740元和利息,利息以477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85元,由被告中部建设(海南)有限公司负担502.5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覃 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3年3月2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