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建设(海南)有限公司

海南燚冉运输有限公司、中部建设(海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7民终1904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7民终1904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对上诉人中部建设(海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燚冉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琼97民终1904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琼97民终1904号民事判决中“二审案件受理费5068.23元,由海南燚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5068.23元,由中部建设(海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