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2178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中城街道中坝路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赵来荣,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华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中城街道人民东路39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广进。
被告:恒源新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海安市中城街道人民东路58号。
负责人:孙勇,主任。
原告南通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华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恒源新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南通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云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