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13号
原告:南通市华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人民东路39号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37742495。
法定代表人:穆广进,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中坝南路5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65928W。
法定代表人:赵来荣,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华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市华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用,经本院催缴,原告南通市华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未缴纳,亦未提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华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友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