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3民初5349号
原告:江苏瀚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远创路609号3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A3CF07。
法定代表人:薛知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88464155L。
法定代表人:宁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瀚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网公司)与被告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宏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跃武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网公司委托代理人薛知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德宏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瀚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94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2019年花桥镇XX项目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135000.00元。被告于2019年9月4日已支付原告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340500.00元,剩余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945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电话、上门催收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中德宏泰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1日,原告瀚网公司(乙方)与被告中德宏泰公司(甲方)签订了《2019年花桥镇XXX项目采购及安装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规格及功能的2019年花桥镇技防建设项目采购及安装及其全部备品备件,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合同总价款1135000元,合同价款采取总价包干及二年维保费。合同总价范围包括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所投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现场吊装、检测验收、安装调试、技术支持与培训、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免费质保期为两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关于工期,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全部安装及调试并验收合格。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设备进场,完成验收,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340500元;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5%即737750元;剩余5%合同款即56750元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双方无质量异议一次性付清。付款前乙方需出具发票至甲方。关于质量验收规范,合同约定本项目由甲方及有关部门按相关文件条款进行质量验收。该合同后附有相应的设备清单。
另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了施工安装。2019年9月30日原、被告及业主方进行验收,原告对验收过程中的视频监控系统问题及视频画面问题等进行了整改。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一份工程初验报告,其中载明“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2019年花桥镇XX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自检完整,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被告方由其副总经理陈某签字确认经预验收,该工程符合要求。
再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仅收到了被告支付的第一笔款项340500元,余款被告一直未付。
上述事实有2019年花桥镇XX项目采购及安装合同及设备清单、现场施工照片、系统初验整改通知单、工程初验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技防建设项目采购及安装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所涉项目进行了施工安装,根据工程初验报告原告已按约履行了承揽安装义务,被告应安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现被告仅付款340500元,其应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另外的65%款项。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按约付款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37750元。对于5%质保金,合同约定在验收合格两年后支付,现质保金付款期限未满,故本院对5%的质保金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瀚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37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6元,减半收取为5873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交至本院,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费用支付至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何跃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颜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