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民初5068号
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第六大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74206511T。
法定代表人:赵新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04147。
法定代表人:路明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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