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创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19123号
原告深圳市宝创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月亮湾大道2076号高科集团大楼7楼78022。
法定代表人范华茂,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弈良,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合,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宝创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宝创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创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6元,减半收取4558元,由原告深圳市宝创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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