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9940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74206511T。
法定代表人:蒲晓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
关于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820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五、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六、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本院对申请人河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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