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知民初453号
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5H65W1L。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卿,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第六大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742065117。
法定代表人:赵新合。
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文志林
审判员  闫文超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时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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