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8执保642号
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5970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5970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维  阳
书记员 罗文英(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