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任永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财保1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住安庆市怀宁县。
被申请人:李细毛,女,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庆市怀宁县。
被申请人:安徽新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2A3幢-办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DU0Y8L。
法定代表人:刘良勇。
被申请人:安徽新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720号绿地瀛海国际大厦B座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XB14Q。
法定代表人:刘良勇。
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细毛、安徽新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因申请人已经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李细毛、安徽新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张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