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昂旭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旭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2382号 申请人:***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北神头社区凤凰坡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310038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经济开发区化学产业园化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5499958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旭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旭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