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辖30号
原告:***珠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戴青,该镇镇长。
被告:***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幸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81336073。
法定代表人:赵明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恩施市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5826A。
法定代表人:万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41974。
法定代表人:龚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6464U。
法定代表人:肖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珠山镇人民政府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市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死亡赔偿费用532480元、房屋搬迁补偿费用6747460.71元、室内财产损失补偿费用896715元,共计8176655.71元,并承担连带责任。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9.27”滑坡事故引起,***人民政府在处理“9.27”事故过程中,该院应事故处理转班要求,曾参与事故处理,故不便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请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咸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江开德
审判员 刘 红
审判员 袁 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