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执2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419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青龙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6766939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鄂2823执2702号。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巴东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在本院所涉执行案件众多,为便于作为被执行人***、***、巴东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的所有执行案件统一执行且平等保护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被并入(2021)鄂2823执2641号案件统一执行,于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2823执2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 鹏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
文号(2021)鄂2823执2702号之一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
是否召开法官联席会议是否经审委会讨论决定
审判员审签审签时间年月日
拟稿人文书校核人用印份数
用印经办人用印人用印时间
(以下为打印法律文书内容)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2823执2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419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青龙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6766939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鄂2823执2702号。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巴东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在本院所涉执行案件众多,为便于作为被执行人***、***、巴东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的所有执行案件统一执行且平等保护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被并入(2021)鄂2823执2641号案件统一执行,于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2823执2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2823执27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419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青龙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6766939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鄂2823执2702号。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巴东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在本院所涉执行案件众多,为便于作为被执行人***、***、巴东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的所有执行案件统一执行且依法依规处理其财产,平等保护所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巴东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21)鄂2823执2702号案件并入本院(2021)鄂2823执2641号案件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
文号(2021)鄂2823执2702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
是否召开法官联席会议是否经审委会讨论决定
审判员审签审签时间年月日
拟稿人文书校核人用印份数
用印经办人用印人用印时间
(以下为打印法律文书内容)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2823执27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419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青龙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6766939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鄂2823执2702号。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巴东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在本院所涉执行案件众多,为便于作为被执行人***、***、巴东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的所有执行案件统一执行且依法依规处理其财产,平等保护所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巴东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21)鄂2823执2702号案件并入本院(2021)鄂2823执2641号案件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