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村花果山小区B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280070704419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6月14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0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其中25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已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另案申请执行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剩余案款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4166的社保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线下传统调查方式调查,发现***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鄂Q×××××的大众牌汽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发现***名下坐落于恩施市清江东路4号的不动产一套,经二拍流拍后,已经作价412672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坐落于恩施市凤天路3、4栋1**104号的房产,被执行人以该房向党进抵押借款160万元,现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除此之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2801执恢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伍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