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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长潭河侗族乡人民政府与某某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532号 原告:***长潭河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长潭河侗族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4020P。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813360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582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419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湖北省地质勘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6464U。 法定代表人:肖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潭河侗族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省地质勘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长潭河侗族乡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潭河侗族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