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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友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147-2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14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友邦公司的银行存款1060000元。现原、被告协商处妥纠纷,原告万力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友邦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新财
书记员 姚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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