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704民初324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樊口工业园湖北鄂重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场内。
负责人:王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安大道万达广场B座12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陈应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云,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力鄂州公司)、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被告万力鄂州公司、万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力鄂州公司、万力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万力鄂州公司、万力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4日起,***经人介绍在万力鄂州公司从事铆工工作。2020年6月16日16时许,***在接近3米高的铁板上安装桥梁构件,后根据公司带班的安排去修复其他的焊接处,***在铁板上行走过程中摔下受伤。经诊断,***T12胸椎骨折、胸腰段椎管狭窄、骶骨骨折。因赔偿事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万力鄂州公司、万力公司辩称,事实无异议,但赔偿金额有异议。
***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信息查询表。拟证明诉讼主体资格,万力鄂州公司是万力公司分公司的事实。
证据二、协议书一份,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与万力鄂州公司系雇佣关系的事实,***在万力鄂州公司处工作时受伤的事实。
证据三、住院病历一套、医疗费发票一张。拟证明***工作时受伤住院事实以及支出医疗费的事实。
证据四、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张。拟证明***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16,000.00元、误工损失日180天、护理日90天的事实;***支出鉴定费2,280.00元。
万力鄂州公司、万力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
庭审质证时,万力鄂州公司、万力公司对***所举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提供的证据一至四,因对方当事人未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证据真实客观,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从2020年5月起,***受雇在万力鄂州公司从事铆工工作。2020年6月16日16时许,***在离地近3米高的铁板上安装桥梁构件,在铁板上行走时不慎摔下铁板受伤。***被送至鄂州市中心医院救治,住院30天,万力鄂州公司、万力公司支付医疗费用43,900.00元以及住院期间护理费用,***支付医疗费75.6元。出院时,医院治疗建议:休息3个月,卧床休养为主,加强营养及护理。此后,万力鄂州公司、万力公司支付***20,000.00元。经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胸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并骨性椎管狭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其后期治疗费16,000.00元,伤后误工损失日评定为18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支付鉴定费用2,280.0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万力鄂州公司提供劳务,万力鄂州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对***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由万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万力鄂州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在事故中虽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其作为成年人,在具有相对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结合事故发生过程,能够认定***未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故***对其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自身损失的20%。
***的各项损失依法核定如下:
⑴医疗费43,975.30元;
⑵后期治疗费16,000.00元;
⑶营养费450.00元(15.00元/天×30日=450.00元);
⑷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0元(60.00元/天×30日=1,800.00元);
⑸误工费26,796.82元(按照2020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制造业标准54,338.00元/年计算,即误工费为54,338.00元/年÷365天×180日=26,796.82元)
⑹护理费10,523.10元(应按照2020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42,677.00元/年计算,即护理费为42,677.00元/年÷365天×90日=10,523.10元);
⑺伤残赔偿金150,404.00元(按2020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01.00元/年计算,即伤残赔偿金为37,601.00元/年×20年×20%=150,404.00元);
⑻精神抚慰金,酌定为6,000.00元;
⑼交通费,酌定为1000.00元;
⑽鉴定费2,280.00元。
以上合计259,229.22元;***超出部分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万力公司赔偿***207,383.38元(259,229.22元×80%),扣减已支付的医疗费43,900.0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507.70元(42,677.00元/年÷365天×30日)、已支付20,000.00元,其还应支付***139,975.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139,975.68元。
二、驳回***对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00减半收取1,850.00元,由***负担50.00元,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00元(***已预缴,待判决生效后由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余诗媛书记员刘亚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