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碧桂园温泉城龙潭柳色二街7号。
法定代表人:***,万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南楚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20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