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23民初188号
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DWD89G),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鼎盛大道南、青铜西路西1号楼3层311、3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央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央花园。
法定代表人:***,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央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3年2月9日、4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上述二次庭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庭外和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业委会支付工程款546967.2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业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公司就业委会发布的“中央花园小区消防系统维修工程(第二次)”进行投标报价,双方于2021年12月21日签订了《中央花园小区消防系统维修工程(第二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项目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管网系统、消防广播系统、疏散指示系统,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签约含税价520000元。因实际施工需要,双方经协商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工程于2022年5月竣工,经检测验收合格,台州市建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审核,工程结算总造价575755元,审核结果双方均认可。根据合同,在确认计量结果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业委会应支付546967.25元,但其拒不支付,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业委会辩称,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央花园小区消防管路内没有水,故业委会无需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公司修理结束后,由业委会选择专业第三方机构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由消防队及天台县始丰街道主管部门认可,方可支付工程款。**公司从未向业委会提交过竣工验收报告单。目前,小区消防管理内依然没有水,不符合合同中保证消防管路有水且水压正常的要求。中央花园小区本是消防火灾隐患重点单位,修理工程本为及时有效扑救火灾,但**公司维修后,消防管网内依然没水,不符合消防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前置条件。2023年2月1日,小区内发生一起火灾,26幢楼内电梯电缆起火,报警系统喇叭未响,远程监控系统未开启,导致火势未能及时遏止,小区及业主经济损失高达20余万,业委会保留追究**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1日,业委会与**公司签订《中央花园小区消防系统维修工程(第二次)施工合同》,由**公司承揽中央花园小区消防系统维修工程,维修内容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管网系统、消防广播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进行检查,对存在及其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维修整改,修复至完好有效,签约合同价52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交工程师,在确认计量结果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工程款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消防检验未通过,已安装的零件、材料、设备一律不拆除,且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公司修理结束后,经过业委会选择的专业第三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由消防队及始丰街道主管部门认可,方可付工程款,此外还必须保证消防管路有水且水压正常。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另查明,2022年7月左右,涉案工程竣工。工程经结算审核,核定工程结算总造价为575755元,但业委会未在《工程造价审定单》中盖章确认。2022年12月1日,业委会委托台州市宇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安公司)对中央花园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系统进行检测,宇安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出具《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主控项目共检测41项,一般项目共检测143项,全部合格。2023年1月9日,**公司开具了四张金额分别为900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协商,业委会主任***在每张发票中均书写同意付款并签字确认。业委会未付款。
再查明,2023年2月1日,中央花园小区26幢高层发生火灾,部分消火栓第一时间没有水。诉讼过程中,业委会自行委托台州中特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特安公司)对包括消火栓给水系统在内的十余项消防设施进行了重新检测,中特安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出具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主控项目共检测45项,合格25项,不合格20项;一般项目检测158项,合格108项,不合格50项。经本院积极调解,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司提供的《中央花园小区消防系统维修工程(第二次)施工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量确认单、《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证据,业委会提供的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关于中央花园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复函》、《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不合格项目汇总》等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从宇安公司调取的《建筑消防电气、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检测合同书》随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中央花园小区消防系统维修工程(第二次)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庭审,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第一,关于全额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第3、4项中约定,经过业委会选择的专业第三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由消防队及始丰街道主管部门认可,方可支付工程款;保证消防管路有水且水压正常。虽然宇安公司出具了《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消火栓给水系统未见异常,但在中央花园小区2023年2月1日发生的火灾中,消火栓无法及时出水。诉讼过程中,业委会自行委托重新检测,中特安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显示,室内消火栓无水无压。**公司质证认为,由于镀锌管地下损坏,到处有沙眼孔,水压无法正常贮存,只能贮存24个小时左右,需要不停加压,物业未及时启动加压装置。本院认为,消防管路中水压正常与否,直接影响其他消防设施能否发挥灭火作用,如通过长时间持续加压之法应对埋藏水管漏水问题,不仅浪费水资源,火灾中也很难及时稳定发挥作用,故不能认定承揽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了消防管路有水且水压正常,对**公司要求全额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部分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中央花园小区消防系统维修工程(第二次)施工合同》中涉及的消防修理项目除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管网系统外,还包括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广播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中特安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与宇安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相比,虽然问题统计罗列了37个,但检测项目明显增加(第一次检测184项,第二次检测203项),业委会并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增加部分均属于**公司施工范围。另,两次检测重合的项目大部分为合格。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2023年1月9日,**公司开具了四张合计金额360000元的发票,经协商,***作为发包方代表在发票中签字确认,承诺付款。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综合考虑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预期利益以及发包***付款行为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情确认上述360000元业委会应当予以支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央花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70元,依法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由被告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央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3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钱鑫
二○二三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