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25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女,2004年11月8日出生,鄂温克族,学生,住陈巴尔虎旗。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陈巴尔虎旗。
申请执行人:鄂桂珍,女,1943年1月4日出生,达斡尔族,退休,住陈巴尔虎旗。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陈巴尔虎旗。
被执行人:那仁满都拉,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陈巴尔虎旗。
被执行人:乌兰哈斯,女,1972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陈巴尔虎旗。
被执行人: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金铭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5号楼17层74号。
法定代表人金祥月,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桂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那仁满都拉、乌兰哈斯、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桂珍依据本院(2020)内0725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80643.45元;赔偿**生活费34211.8元;****生活费116847.2元;赔偿**、鄂桂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37643.45元;赔偿**生活费34211.8元。要求被执行人那仁满都拉、乌兰哈斯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4331.68元;赔偿**生活费2443.7元;****生活费9774.8元;赔偿**、鄂桂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9831.68元;赔偿**生活费2443.7元。要求被执行人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8663.35元;赔偿**生活费4887.4元;****生活费19549.6元;赔偿**、鄂桂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79663.35元;赔偿**生活费4887.4元。共计申请执行赔偿金额1470034.36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执行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那仁满都拉、乌兰哈斯、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控被执行人***、那仁满都拉、乌兰哈斯、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被执行人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自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83781.61元,此款给付向申请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8663.35元;**生活费4887.4元;****生活费19549.6元;**、鄂桂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79663.35元;**生活费4887.4元。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357.82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93.3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86.59元;**、鄂桂珍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575.34元。承担执行费2617.46元,本案中被执行人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那仁满都拉账户内存款101124.95元,此款给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4331.68元;**生活费2443.7元;****生活费9774.8元;**、鄂桂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9831.68元;**生活费2443.7元。承担执行费1232元,剩余11067.39退回被执行人那仁满都拉,本案被执行人那仁满都拉、乌兰哈斯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经过传统查询、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0634亩草场使用权,2020年40%部分草场补发奖金为24215.81元;登记在***名下车牌号为蒙E×××××的车辆为福田牌皮卡车辆,系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已经报废。妻子其乐木格名下有一处位于陈巴尔××巴彦库仁镇××家园小区××楼××单元××室的房产;已查明该房产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陈巴尔虎旗业务部有一笔贷款未还清,尚欠143089.08元,本院已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以上财产情况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妻子其乐木格名下房产。现被执行人***在服刑中,草场补贴暂未发放,申请人同意待***草场补贴发放后分期履行,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内0725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飞
审判员 文 文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