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财保391号之一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马乡柏岗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XW0A78。
法定代表人:马宝林。
被申请人: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5号楼17层7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75605209。
法定代表人:金祥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豫0223财保39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诉前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天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