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财保391号之一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马乡柏岗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XW0A78。
法定代表人:马宝林。
被申请人: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5号楼17层7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75605209。
法定代表人:金祥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豫0223财保39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诉前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金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天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