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双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双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1民初3841号
原告:广州双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东风三路1号东合中心A座(17C1地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双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双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双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双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由原告广州双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鲁全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