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双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双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5民初269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双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309室。
法定代表人:戴日赢。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双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