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60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7140588963,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