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2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滨江街道香港路30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美。
被申请人: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姚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孟咸宏。
申请人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5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南通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年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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