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201号之二
原告: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源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滨江街道香港路30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美。
被告: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姚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孟咸宏。
原告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屈年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