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201号
申请人: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滨江街道香港路30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美,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姚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孟咸宏,负责人。
申请人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6,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建预制构件研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6,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年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