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2022年3月22日,“海翔号”停靠于海监码头,只有2021年11月6日与2021年12月26日的记录,没有以后的记录,也无法提供对应的污染物接收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被罚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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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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