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征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征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复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征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复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洁,董事长。
原告上海征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复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5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720,000元,支付诉讼费5,069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复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原址查无此人”而被退回。嗣后,本院通过电话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强制扣划到位479,710.73元,在缴纳本案执行费9,651元,诉讼费5,069元后转入(2020)沪0117执392号案件714,431.2元,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230,559.55元;此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谢 铭
审 判 员  崔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雅娟
书 记 员  张靖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